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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常見費用稅前扣除比例梳理
時間:2024-06-11 13:36:06 來源:本站 關鍵詞:無錫注冊公司,無錫注冊公司代辦,無錫公司注冊,無錫營業執照代辦,無錫工商代辦,眾諾財稅,無錫執照代辦,無錫營業執照辦理,無錫代辦公司,無錫營業執照網上辦理入口
企業所得稅中各類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問題,一直是做好企業所得稅申報的重要內容。今天,我們整理了3大類共9項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干貨,大家快來一起學習吧!
以收入為基數的扣除項目
1.業務招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手續費與傭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保險企業: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以利潤為基數的扣除項目
4.公益性捐贈
(1) 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
01.扶貧捐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02.疫情防控捐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以工資為基數的扣除項目
5.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6.工會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7.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補充養老險與補充醫療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9.黨組織工作經費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及《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規定,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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